【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環署綜字第1000046777號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生效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之認證審查事項,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所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七人,由本署就具有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派員兼辦,受召集人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認證審查相關事務。
(三)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
(四)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議前,幕僚作業單位得就辦理認證業務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小組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小組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初審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之對象有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之對象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十、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  http://ivy5.epa.gov.tw/ep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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