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草案)

壹、前言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 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以 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

  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為提升全民環境素養,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爰推動「環境教育法」立法,於97年12月8日將草案函送行政院審 議,98年5月14日行政院第3144次會議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99年5月18日完成三讀,並由 總統於99年6月5日公布。

  本綱領乃依據環境教育法第5條及參考我國憲法、環境基本法、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環境教育要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聯合國永續發展教育十年計畫(2005年-2014年)、2009年波昂召開之聯合國永續發展教育十年計畫中程會議宣言內容擬訂而成。

 

貳、目標-「整合資源、全民參與」、「永續教育、終身學習」

   環境教育政策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社會福祉」、「尊重生命」與「經濟發展」,以滿足現今與未來世代發展之需要。台灣自然生態、生物多樣性豐富,惟 能源不足、地質脆弱及環境承載能力有限。環境教育政策之推動應有系統的將各有關機關及民眾資源作有「效能」之整合與結合,改變國家經濟發展之思維,且要實 踐出以「環境友善倫理觀」為基礎之節能資源、減少生態與碳足跡之生活環境行動,才能讓全民、組織與社會實踐朝向「具永續性的生活型態」。本綱領希望能透過 環境教育推動,創造出跨世代福祉延續、生態系服務維護及能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台灣社會。

 

一、建置、運作與提升中央及地方政府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各部門環境教育供給單位組織之專業效能

 

(一)各級政府及部門積極建置環境教育執行組織、供給單位與制訂法令、規章、行動方案、執行計畫及獎勵評鑑機制。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支應全國環境教育教學、學習計畫、科技研究、場所設施建置、營運所需之年度預算與各級主管機關之環境教育基金,每年投入經費達2億元以上。

 

(三)積極建立國家環境教育圖書資料,搭配各種科學、技術突破及配套措施,發展開放遠距、數位化的環境教育教材、課程與資料庫、網站。

 

(四)落實全國與地方環境保護教育行動及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流事務。

 

二、發展卓越的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設施與場所

(一)規劃完備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制度,完成訂定相關認證辦法,辦理全國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以提高全國環境教育供給單位執行環境教育之承載力。

 

(二)規劃完備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制度,完成訂定相關認證辦法,辦理全國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以強化環境教育專業知識及品質,並儲備充沛之環境教育人力資源。

 

(三)規劃完備之環境教育場所與設施認證制度,完成訂定相關認證辦法,辦理全國環境教育場所與設施之認證,以提供全國民眾充足、健全之環境教育學習場域。

 

 

三、確保多元化環境教育供給單位教學計畫之實施及國民環境學習之落實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人員依照政府部門類別建置環境教育供給單位,規劃及執行適宜該部門單位職掌相關之環境教育訓練計畫,所有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學習訓練。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照該學校學習階段,規劃並執行適宜教師、職員、職工、學生需求之環境教育訓練計畫,每年學校及學生之環境教育計畫。

 

(三)全國公營事業機構依照事業類別,建置環境教育供給單位,規劃及執行適宜該事業各層級人員相關之環境管理教育訓練給從業人員,每年從業人員應接受至少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學習訓練。

 

(四)全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以上之財團法人,依照服務類別提供所屬人員接受適宜該組織相關之環境教育訓練,所有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學習訓練。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規劃適宜相關之環境教育學習訓練。

 

參、推動原則-「三高、多元、終身」

  環境教育之推動是基於「高效能的治理」、「高品質的供給」、「高參與的學習」、「多元跨界的尊重」、「終身的學習」原則,聯結各學門領域及社會系統之永續發展環境教育:

 一、「高效能的治理」:訂定環境教育推動法源、配套機制、編列穩定的財務預算,建立全方位、兼具效率與效能之政府、事業、財團與社團法人組織、學校部門推動環境教育之組織網絡,促成卓越之環境教育行政組織與治理效能。

 

二、「高品質的供給」:強化全國政府機關、事業、民間與學校環境教育供給單位執行環境教育之承載力,逐年提升環境教育訓練講師之專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課程、教材及活動之品質。

 

三、「高參與的學習」:利用各種適時、適地、適性的正規學校教育、社會環境教育及非正式的開放、遠距、自主之學習管道、平台與機會,發展出能高度鼓勵全民、組織及社會積極參與,朝向永續性生活型態與倫理思維之學習。

 

四、「多元跨界的尊重」:環境教育教學內涵要兼顧「跨學門領域」、「跨世代正義」、「跨族群」、「跨部門」、「跨物種」、「跨性別」、「跨疆界」之系統性整合、相互尊重、合作分享知識之原則。

 

五、「終身的學習」:台灣當前及未來的環境問題日趨複雜,全國人民、組織及社會、國家都應該終身學習善盡地球環境公民之責任、知行合一,及從做中學習實踐低生態足跡、低碳之生活行為模式。

 

肆、政策綱領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分成「環境教育政府行政組織與配套機制」、「環境教育供給單位」之責任及全民「學習者」需求三部分來規劃。

 

(壹)建立環境教育政府行政組織與配套機制

 

一、環境教育法源、組織建構、計畫依據

 

(一)立法與規章:頒布與修訂環境教育相關之法令規章。

 

(二)國家綱領與行動方案:依國家社會環境需要及國際趨勢,每4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中央及地方之行動方案再依據修正後之綱領重新修正。

 

(三)中央專責與協調組織:建立中央環境教育政策與計畫之專責組織,負責執行、諮詢及協調等相關業務以提升治理效能。

 

(四)地方自治專責與協調組織:建立地方環境教育政策與計畫之專責組織,負責執行、諮詢及協調等相關業務以提升治理效能。

 

 

二、計畫執行、獎勵與評鑑

(一)主管機關環境教育主題計畫: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特定永續發展議題及優先議題,規劃環境教育政策目標及實施行動計畫。

 

(二)部門政策與計畫整合:中央與地方環境教育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類型環境教育供給部門應加以協調、整合。

 

(三)計畫審議與成果申報:建立中央與地方環境教育年度計畫的審議與成果申報制度。

 

(四)獎勵與評鑑:建立中央與地方環境教育政策與實施計畫的獎勵與評鑑機制。

 

三、配套機制與誘因

(一)補助及獎助:訂定相關獎、補助機制,鼓勵民間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活動。

 

(二)環境教育預算與基金:建置配套的經濟誘因工具及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以做為各級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募集、與妥善運用資源之依據。

 

(三)環境教育認證制度:健全各種環境教育認證制度之設計與實施。

 

四、環境教育研究、國際合作與資訊分享。

 

(一)提升環境教育理論與社會、科技實務之研究發展能量。

 

(二)國際合作、交流:參與環境教育之國際事務、國際合作及交流。

 

(三)知識管理分享:加強環境教育相關學術研究報告、大眾圖書、媒體資訊之編訂、出版、推廣、交流等,提供國民之可及性。

 

 

(貳)從「供給單位」之責任,募集資源來規劃及執行「高品質」之環境教育方案、課程教材、場所、設施、專業訓練。

一、環境教育講師、培育

(一)環境教育供給單位專業講師培育:各級主管機關應規劃在職訓練的環境教育課程、教材,培訓各部門環境教育講師。

 

(二)環境教育師資培育機構的建立:提升高等教育、教育機構,及各級、各部門培育環境教育師資人力。

 

 

二、環境教育供給單位課程、教材、場所、設施、教學媒體之發展

(一)環境教育課程、教材準備:規劃、編輯高品質之環境教育課程、教材。

 

(二)環境教育場所、設施準備: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場所、設施,並善加維護、利用、開發各種主題之戶外環境教育活動。

 

(三)環境教育媒體準備:製作與各種環境資源議題相關之科普教育宣導媒體、影片、電視短片。

 

 

三、環境教育供給單位組織發展與人員培訓、志願人力與夥伴關係

(一)建全環境教育供給單位的組織,以擬定高品質之計畫。

 

(二)加強環境教育供給單位人員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三)環境教育志願工作者資源的動員:積極招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願工作者。

 

(四)夥伴關係與網絡建立:各級環境教育供給單位應廣泛結合各種資源、協力單位、夥伴關係與網絡來推動全民環境教育。

 

 

(參)從「學習者」之需求來提供多元的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平台,促成能高度參與、終身學習之個人、組織與社會

 

一、建立多元非正式之環境學習平台

(一)設置開放遠距學習中心及建置環境教育網路平台,彙編永續性學習講義、簡報資料與卓越的個案、媒體等資料庫。

 

(二)透過多元的觀光旅遊、博物館系統或各景點遊客中心辦理遊客解說。

 

二、提供多元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管道及機會。

 

(一)提供政府部門之學習者,適宜的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管道、機會。

 

(二)提供公營事業部門之學習者,適宜的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管道、機會。

 

(三)提供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以上財團法人之人員,與其專業類別永續性服務相關之學習機會。

 

(四)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健全之環境教育與學習機會。

 

(五)提供原住民、婦女、學童和勞工等多元公民社群之學習者,適宜的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管道、機會。

 

(六)提供社區之學習者,適宜的環境教育訓練與學習管道、機會,培育學習型之社區組織與居民。

 

(七)提供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者及單位,環境講習之機會。

 

 

三、環境訊息新聞、傳播與溝通

(一)政府主動發布環境訊息新聞,讓民眾理解政府關於環境的教育規劃與政策會議。

 

(二)政府主動辦理環境政策行銷:政府應主動借重大政策、開發計畫規劃程序,對涉入民眾與權益關係人辦理說明會。

 

(三)政府主動辦理防災教育:應擬定重大自然災害處理及預防對策與教育宣導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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