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依法公告公開徵求意見,如有相關建議,需於101年4月30日前回復環保署。
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壹、宗旨及目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爰依環境教育法第5條規定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於100年12月5日報經行政院核定。另依環境教育法第6條規定,依前揭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本方案係將環境教育政策轉化為具體行動,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臺灣社會。目標分為短期及長期目標。短期目標: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則下推動所屬業務;長期目標: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貳、 現況、議題及挑戰
我國推動環境教育已近30年,不論是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都能夠認同,並推動許多環境教育措施、計畫及活動,促使國民之環境意識、知識、技能及行動獲得長足進步。其推動現況及議題如下:
(一)健全環境教育法規與執行體系:我國推動環境教育之初,雖獲各級政府機關積極推動,然因缺乏法令依據、主管機關、統合機制、人力組織及經費等,致使無法全面深化國民之環保意識及行動。現環境教育法已賦予各級政府機關推動環境教育之權責,並應指定負責單位及人員辦理,以充實組織人力;另環境教育法剛施行,尚需完善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方能發揮規範效力及順利執行。
(二)強化環境教育專業能力:由於環境教育範圍極為廣泛,推廣者必須具備環境教育專業能力才能有效推動,亦能促使民眾具有正確性環境保護之觀念、價值觀、態度及行為。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認證,惟應有妥善之認證制度、輔助獎勵措施及評鑑機制,以確保專業品質與提高執行能力。
(三)建構全民環境教育課程大綱:目前我國尚未規範環境教育內涵,除了學校已將環境概念融入教學外,而社會環境教育則較無系統性推動。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環境教育對象為全體國民,並強制政府機關(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因而應研訂全民環境教育課程大綱與指標、進行學術研究及提供國內外環境資訊,以進行系統性及有意義之環境學習。
(四)循序推動與加強協調聯繫:現行環境教育除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社區等較持續推動外,大學、企業及民眾等則較少主動參與,未來將運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逐步擴大全民自主學習。另外,過去政府機關推動政策未必將環境納入考量,現環境教育法已規範環境教育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之重要工作之一,除應加強將環境永續原則納入其推動業務外,並增進各級政府機關整合資源及合作,以強化環境教育的執行力。
(五)妥善運用環境教育經費:過去大部分政府機關無編列環境教育預算,其所需經費則由其他業務經費項下勻支,且可能因其他業務需求而排擠環境教育經費,以致無法整體及持續推動。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編列預算及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充實的經費;惟應著重經費的妥善管理及有效運用,以擴大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六)建立輔導獎勵與管考機制:目前環境教育大部分由政府機關及學校推動,似乎已無法符合社會發展之需求,應有賴多元化單位參與及投入,因此必須提供補助及輔導措施或計畫,以增進民間團體、大專院校所、社區及事業等推動環境教育。對於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表揚,激勵全民及各界更積極推展。另對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與作法,除進行輔導及評鑑外,並訂定追蹤考核機制,以實現環境教育行動目標。
二、挑戰
(一)環境教育涉及層面極為廣泛,並以議題為導向,必須與時俱進,而且應分別對政府、學校、團體、事業、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依其屬性及所關心之環保事務做有效結合,才能落實執行;因而短期內要全面普及與深化環境教育,極具挑戰。
(二)環境教育要落實推動,必須將環境教育變成基本信念並持之以恆推動;但是,現在國民與政府機關對於環境保護的理解方式仍未產生典範轉移,尚未將環境知識結合環境覺知,轉化為堅強的環境信念,進而產生持續的環境行動,以達知行合一;所以目前要讓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理念深植人心,仍具挑戰。
(三)我國推動環境教育之政府機關甚多,尤其正面臨政府組織改造,除要克服業務實際推動之困難外,更要面臨環境教育業務轉型,其組織結構改變及調整必須要重新思考;尤其是地方機關整體制度要配合重新設計,業務要重新調整及分工,對於環境教育之穩健推動,具有挑戰。
參、 行動策略
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訂定行動策略如下:
一、法規建制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研修環境教育法相關配套法規。
二、組織人力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制訂法規、行動方案、執行計畫及獎勵評鑑。
(三)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負責單位人員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於法定期限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五)各機關應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三、品質與認證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制度,並訂定獎勵、補助及評鑑之機制,提高執行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上述認證制度,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人員之認證。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所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
(三)各機關應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以及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四)各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源,依據順應自然、尊重生命之原則,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善加維護、利用、發展多主題性之戶外學習活動。
四、課程與資訊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主軸之環境教育大綱,並研訂分級、分類學習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提供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三)各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四)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有終身學習、文官培訓制度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六)各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相關學術研究,彙編環境教育之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與文宣,提供全民便捷資訊。
(七)各機關應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並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擴大全民參與。
(八)各機關應蒐集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流及活動。
五、循序推動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參酌環境議題、永續發展訂定短、中、長程環境教育計畫,每年並完成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至少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護照,第一階段完成公部門及學校人員之學習護照;第二階段提供誘因鼓勵全民取得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
(三)教育部應鼓勵大專院校自主推動環境教育,於課程中納入環境教育。
(四)各機關應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習,改變行為,實現永續生活方式。
六、協調聯繫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工作會議,積極推動環境教育。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及環境學習研究,並建立環境教育成效評量或指標。
(三)各機關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七、基金運用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財源。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辦理環境講習、人員訓練、宣導活動、教材、研究、國際合作及補助民間推動環境教育。
八、輔導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頒發環境教育獎項或提供獎勵措施,激勵全民參與。
九、違規講習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應施予環境講習。
十、考核評鑑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每年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
(二)各級主管機關針對上述執行成果進行考核及評鑑,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限期改善。
(三)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
肆、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
依本方案行動策略,研訂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如下表:
行動策略 |
工作項目 |
實施方式 |
期程 |
主(協)辦機關 |
法規 建制 |
1.檢討修正環境教育相關法規 |
1.檢討修正環境教育法。 |
不定期 |
環保署 |
2.檢討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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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討修正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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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討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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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討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不定期 |
環保署 |
||
6.檢討修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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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討修正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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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檢討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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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討修正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
不定期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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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定環境教育相關配套法規 |
1.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2011-2012 |
環保署 |
|
2.訂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
2011-2012 |
環保署 |
||
3.訂定環境教育輔導及獎勵辦法。 |
2011-2012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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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訂定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
2011-2012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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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環境教育相關法規及行動方案 |
1.督導地方政府訂定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2011-2012 |
環保署 |
|
2.督導地方政府訂定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
2011-2012 |
環保署 |
||
3.督導地方政府訂定環境教育輔導及獎勵辦法。 |
2011-2012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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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導地方政府訂定行動方案。 |
2011-2012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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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力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相關專責、諮詢組織 |
1.設立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 |
2011 |
環保署 |
2.設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2011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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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立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 |
2011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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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立相關組織 |
設立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 |
2012 |
教育部 |
|
3.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相關專責、諮詢組織. |
1.督導地方政府設立環境教育審議會。 |
2011-2012 |
環保署 |
|
2.督導地方政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2011-2012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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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負責單位、人員及其培訓 |
1.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推動相關事項。 |
2011-2012 |
各部會 |
|
2.辦理環境教育負責人員培訓。 |
不定期辦理 |
各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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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導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2011-2016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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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研習。 |
不定期辦理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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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環境教育志工召募、培訓及運用 |
1.辦理環境教育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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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社區營造基礎觀念及社區深度旅遊導覽課程,培育社造人才、青年志工及導覽志工主動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強化社區組織獨立自主永續營運,共同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
不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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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輔導各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守護網-守護員培訓,加強文化保存推廣成效。 |
不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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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 與認 證 |
1.環境教育認證及標章 |
1.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2.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4.辦理環境教育標章設計。 |
2011-2012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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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
2012-2016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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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申請認證 |
1.輔導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鼓勵、輔導自然教育中心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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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及農村社區環境改造計畫,並輔導協助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2012-2015 |
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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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勵、輔導國家公園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不定期辦理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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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評鑑機制 |
建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評鑑機制。 |
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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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合規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源 |
1.整合國家公園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持續辦理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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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合森林遊樂區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持續辦理 |
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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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與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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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程規劃與彙編 |
1.研訂不同對象、類別之環境教育課程大綱。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2.規劃環境講習課程及彙編教材。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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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位學習課程規劃。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國家文官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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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彙編環境教育課程及教材。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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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實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融入各學習領域。 |
持續辦理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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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彙編社區營造及文化資產人才培訓研習手冊 |
不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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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於網路建置尊重物生命相關課教案與資訊,供各機關團體辦理環境教育課程時下載運用。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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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規劃辦理環境游離輻射數位學習課程。 |
不定期辦理 |
原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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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編製環境游離輻射課程與教材。 |
不定期辦理 |
原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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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軍、士官班隊依任務需要排定環保實務課程。 |
不定期辦理 |
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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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彙編部隊環境教育課程及教材。 |
不定期辦理 |
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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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結合部隊特性及地區主管機關要求重點實施工作講習及示範觀摩。 |
每2年辦理 |
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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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環境素養 |
1.建立環境素養指標。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國科會、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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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環境素養調查。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國科會、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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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建置及資源提供 |
1.建置、維護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公告經認證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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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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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過「台灣社區通」網站,提供社區各類參考資訊,並持續更新維運。 |
2011-2012 |
文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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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置環境游離輻射學習網站-雷德城,提供民眾上網瀏覽,並持續擴充其教育功能。 |
2011-2012 |
原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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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有終身學習、文官培訓制度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
1.將環境教育課程列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
每年辦理 |
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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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課程配當表所列專題演講課程中,安排講授有關環境教育之課題。 |
2012 |
國家文官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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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出「全民e學堂」學習平台,以提供完整環境教育課程予一般民眾上網學習。 |
每年辦理 |
國家文官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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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現有終身學習系統與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資料交換機制。 |
2012-2013 |
環保署、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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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用媒體宣導 |
1.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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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媒體公益通路協助業管部會宣導環境教育議題。 |
不定期辦理 |
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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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製作「永續發展」30秒廣播帶並於電台排播。 |
101.3-101.4 |
新聞局 |
||
4運用75處LED及19處LCD宣導環境教育政策。 |
101.1-101.12 |
新聞局 |
||
5.配合國內外相關時事,加強報導。 |
不定期辦理 |
新聞局 |
||
6.提供尊重動物生命相關宣導資訊供媒體宣導運用。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
7.媒體宣傳生態環境教育議題製作簡介或刊物。 |
不定期辦理 |
客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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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合特定節日、主題活動及成果展演活動,行銷社區營造及文化保存之執行成效,推廣文化環境之重要性。 |
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
9.製作文宣資料或結合媒體宣導輻射安全與核能安全。 |
不定期辦理 |
原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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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製播莒光園地環保專題節目 |
不定期辦理 |
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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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辦理環境教育研究及國外環境教育資訊蒐集 |
1.加強環境與永續發展教育相關研究。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國科會、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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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學會年會、研討會。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法務部 |
||
3.考察國外推動社區營造及文化保存之執行機制。 |
不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
4.補助學者考察國外環境與永續發展教育研究與實施狀況。 |
101.1-101.12 |
國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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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與國外學術研究團隊或行政單位分享社區營造執行經驗。 |
不定期辦理 |
文建會 |
||
循序推動 |
1.每年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 |
1.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各部會 |
2.完成所有員工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各部會 |
||
2.推動個人環境教育電子終身學習護照 |
1.建置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入口網系統。 |
2011-2012 |
環保署 |
|
2.維護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入口網系統,並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護照。.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鼓勵大專院校自主推動環境教育. |
1.鼓勵大專生輔導學校、社區推廣環境教育。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
2.鼓勵大專院校課程納入環境教育相關議題。 |
持續辦理 |
教育部 |
||
3.補助大專院校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
每年辦理 |
教育部 |
||
4.鼓勵大專校院辦理環境、科技教育及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國際交流研討會,並促進國際間交流。 |
持續辦理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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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建立國際性環境教育合作網絡,積極參加國際間環境教育相關活動。 |
持續辦理 |
教育部 |
||
4.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參與環境教育 |
1.辦理地球日、環境日、金秋環境季等活動。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配合國際環保節日辦理相關環境教育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各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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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國家清潔週與營區周邊居民共同實施環境清潔活動。 |
每年辦理 |
國防部 |
||
4.訂定國軍推動環境教育綱要計畫,推動環境教育。 |
99.7-102.12 |
國防部
|
||
5.辦理植物園相關主題導覽活動,提供民眾體驗生物多樣性之戶外環境教育場所。 |
每年辦理 |
農委會 |
||
6.透過新故鄉社區營造第2期計畫鼓勵社區協會共同參與社區環境教育等活動。. |
2011-2012 |
文建會 |
||
7.辦理主計節健行活動,設置攤位宣導環境教育。 |
每年辦理 |
主計總處 |
||
協調聯繫 |
1.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聯繫 |
召開中央各部會環境教育工作會議。 |
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2.與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聯繫 |
召開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工作會議。 |
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
3.與民間團體協調聯繫 |
1.辦理環保團體座談會。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邀請相關團體辦理座談會。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
3.邀請民間團體協助宣導環境教育相關資訊。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
4.辦理動物保護領域相關團體座談會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
5.辦理核能電廠安全總體檢民眾溝通座談會。 |
不定期辦理 |
原能會 |
||
4.與民間企業協調聯繫 |
辦理工商團體座談會。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5.結合社區推動環境教育 |
1.辦理社區環境改造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辦理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結合社區推動「清淨家園」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各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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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運用 |
1.依法設立環境教育基金 |
1.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
2011 |
環保署 |
2.督導地方政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
2011-2012 |
環保署 |
||
2.妥善管理及運用環境教育基金 |
1.召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定期辦理 |
環保署 |
|
2.督導地方政府召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基金執行成效查核 |
辦理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執行成效輔導及查核。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輔導獎勵 |
1.補助民間辦理環境教育 |
1.公開徵求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2.鼓勵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教育。 |
持續辦理 |
內政部 |
||
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
每年辦理 |
教育部 |
||
4.補助社區團隊參與社區營造及進行社區資源整合工作。 |
2011-2012 |
文建會 |
||
5.辦理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 |
每年辦理 |
文建會 |
||
2.鼓勵已取得認證者辦理環境教育 |
1.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或活動。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輔助及推廣個人、企業、社區、村里、社團自願參與環境教育之機制 |
規劃環境教育自願參與及獎勵機制。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4.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
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團輔導辦理環境教育。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5.獎勵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
1.辦理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遴選表揚,並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辦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有形文化組及無形文化組)。 |
每年辦理 |
文建會 |
||
3.辦理推動環境教育認證及環境教育研習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遴選表揚。 |
不定期辦理 |
農委會 |
||
違規講習 |
辦理環境講習 |
1.建置環境講習線上管理系統,列管追蹤講習人員。 |
2011-2012 |
環保署 |
2.辦理環境講習並主動通知參與者完成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3.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環境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考核評鑑 |
1.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查核 |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情形查核、統計及分析。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2.辦理環境教育執行績效考核評鑑 |
1.訂定環境教育執行績效評量指標,進行績效考核評鑑。 |
每年辦理 |
環保署 |
|
2.辦理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考核及輔導。 |
每年辦理 |
教育部 |
註:主(協)辦機關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原能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簡稱國科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新聞局(簡稱新聞局)、客家委員會(簡稱客委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簡稱主計總處)等機關以簡稱代表。
伍、經費編列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其他各機關及國家文官學院依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逐年編列環境教育基金支出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如下表(2012年為預算,2013年至2015年為預估數):
單位:千元
機關名稱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備註 |
內政部 |
102292 |
125232 |
125591 |
127758 |
本預算 |
外交部 |
15 |
15 |
15 |
15 |
本預算 |
國防部 |
1922 |
2418.4 |
2453.4 |
2503.4 |
本預算 |
財政部 |
3944.8 |
4615 |
4637.8 |
4642.8 |
本預算 |
教育部 |
17000 |
17000 |
8000 |
6000 |
本預算 |
法務部 |
1857 |
2177 |
2182 |
2182 |
本預算 |
經濟部 |
10403 |
10821 |
10821 |
10821 |
本預算 |
交通部 |
10363.5 |
11228.5 |
11232.5 |
11268.5 |
本預算 |
蒙藏委員會 |
20 |
25 |
30 |
35 |
本預算 |
僑務委員會 |
0 |
100 |
100 |
100 |
本預算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946 |
946 |
946 |
946 |
本預算 |
行政院新聞局 |
44 |
0 |
0 |
0 |
101.05.20裁撤 |
行政院衛生署 |
40 |
40 |
40 |
40 |
本預算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277641 |
280000 |
280000 |
280000 |
環境教育基金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0 |
0 |
0 |
0 |
本預算 |
故宮博物院 |
30 |
30 |
32 |
32 |
本預算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0 |
50 |
60 |
70 |
本預算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90 |
198 |
198 |
198 |
本預算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500 |
500 |
500 |
500 |
本預算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79.6 |
51 |
51 |
51 |
本預算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本預算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10 |
10 |
10 |
10 |
本預算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34625 |
35612 |
35625 |
36612 |
本預算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41220 |
36950 |
30820 |
26680 |
本預算(2014年及2015年俟後續中長程計畫核定額度再增加經費)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200 |
200 |
200 |
200 |
本預算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60 |
80 |
80 |
80 |
本預算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1190 |
1190 |
1190 |
1190 |
本預算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150 |
150 |
150 |
150 |
本預算 |
客家委員會 |
225 |
225 |
225 |
225 |
本預算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33.2 |
40 |
40 |
40 |
本預算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346 |
346 |
346 |
346 |
本預算 |
中央銀行 |
120 |
120 |
120 |
120 |
本預算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3095
|
2645 |
2345 |
2145 |
本預算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23 |
46 |
46 |
46 |
本預算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200 |
200 |
200 |
200 |
本預算 |
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5 |
5 |
5 |
5 |
本預算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100 |
120 |
140 |
160 |
本預算 |
國家文官學院 |
800 |
800 |
800 |
800 |
本預算 |
合 計 |
514590.1 |
539185.9 |
524231.7 |
521171.7 |
|
陸、預期效益
一、每年完成7,200個單位,計約360萬人、1,440萬個小時環境教育。
二、辦理全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之認證,至2015年完成全國40處環境教育機構、5,000名人員及170處設施場所之認證。
三、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願工作者,至2015年達到6,000名環境教育志工之召募、訓練。
四、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則下推動所屬業務。
五、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柒、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一、本方案由各工作項目主辦機關訂定量化目標作為評量基準,每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主辦機關檢討執行績效,並將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置「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作為各機關填報計畫、執行成果及查詢溝通之平台,並由各級主管機關追蹤考核執行情形。
三、本方案採取滾動式管理機制,視實際執行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召集有關機關檢討執行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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